監護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3年度,69號
TNDV,113,監宣,69,2024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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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69號
聲 請 人 郭財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號
相 對 人 鄭美娥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  文
一、宣告鄭美娥(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
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二、選定郭財炎(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
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。
三、指定郭驥逸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
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鄭美娥負擔。
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鄭美娥之配偶,鄭美娥因病致
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
果。為此,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鄭美娥為監護之宣告,並請
求選任聲請人擔任鄭美娥之監護人,指定郭驥逸為會同開具
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鄭美娥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郭財炎
為監護人,併指定郭驥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(一)證據:
⒈聲請人之陳述。
⒉戶籍謄本。
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
⒋親屬系統表。
⒌親屬會議同意書。
  ⒍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
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。
(二)鄭美娥為一位腦病變患者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
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聲請人之聲請
鄭美娥為監護之宣告。爰選定聲請人郭財炎為受監護宣
告人鄭美娥之監護人,併指定郭驥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
之人,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鄭美娥之最佳利益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許哲萍

附註:
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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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