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3年度,24號
TNDV,113,消債清,24,2024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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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張國強
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清算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具狀聲請清算,漏未提出如 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 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
         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林彥丞
附件:
⒈應說明目前現居地為何?查,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鳳山區,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:「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 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。」,則債務人應向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聲請,現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本件清算,與上開規 定有違,故應提出債務人目前居所地為本院管轄範圍內之證明 ,如房屋租賃契約等。並請說明債務人戶籍址之房地所有人係 何關係?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設籍於此?
⒉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(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、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) 「正本」(勿以彩色影印或黑白影印代之)。
⒊應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、機車?如有,請提出行照,並須陳 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?如有,請陳明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、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 金額,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,重新提出債權人清 冊。
⒋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



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、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 行明細資料表。(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,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 亦須提出)
⒌應提出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」,並列表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 所有保險單內容為何?(含人壽保險、年金保險、投資型保險 )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?若已終止保險契約,則應陳報 終止日期、領取解約金數額,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。⒍債務人提出成大醫院112年12月6日眼科門診一次之診斷證明書 ,陳稱因患有雙眼白內障,視力嚴重受損無法工作,此部分應 再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(如醫院為債務人採取之治療方式為何 ?目前視力狀況?)
⒎債務人稱目前生活費用仰賴親友協助,應陳報資助人之姓名、 與債務人之關係,每月資助數額若干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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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