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
債 務 人 王士銘
代 理 人 楊鵬遠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10,000元,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清算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 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士銘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, 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11,000元,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 1,000元外,尚應徵收10,0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,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