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蘇啓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○00號 十六樓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,向本院 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(本院112年度南司調字第853號)未 成立後,具狀聲請更生程序,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 資料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本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
附件:
⒈應說明目前現居地為何?查,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士林區,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:「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 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。」,則債務人應向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聲請,現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本件更生,與上開規 定有違,故應提出債務人目前居所地為本院管轄範圍內之證明 ,如房屋租賃契約、最新戶籍謄本等。並請說明債務人戶籍址 之房地所有人係何關係?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設籍於此?又聲 請人目前之同住家人為幾人?
⒉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(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)「正本」。 ⒊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 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,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9月起迄今之 內頁影本。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,提出之存 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。
⒋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、社會津貼、 年金、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?若有,其
期間及金額為何?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:受補助存摺影 本、補助款申請書函等,請劃線標記)。
⒌應提出以債務人為「要保人」、「被保險人」之「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」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說明投保內容,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 額,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。⒍債務人稱目前從事臨時工,應詳實說明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地 點、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、雇主姓名及聯 絡電話、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、每次工作時數、工作時間是否 固定等),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,及業主或雇主 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,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,切勿 省略、遺漏記載。
⒎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上記載,債務人前 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後毀諾,應提出先前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,與最大債權銀行成 立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(須釋明最大債權銀行 完整名稱),並說明協商成立日期、還款條件、已償還金額為 何。另債務人亦須陳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 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,例如失業、客觀收入減少、支 出增加等情事發生。且務必陳報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 止,該段時間債務人從事何工作?及「毀諾」當時債務人之收 入及支出情形分別為何(例如失業、轉換工作薪資減少、醫療 支出等),此部分亦須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