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
聲 請 人
即債 務 人 林哲鐘
代 理 人 王奐淳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,向本院 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(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95號 )未成立後,具狀聲請更生程序,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 所示資料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本件聲請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
附件:
⒈應提出聲證2、聲證5之「正本」。
⒉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 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,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11月起迄今 之內頁影本。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,提出之 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。
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林貴枝是否有領取保險金、社會 津貼、年金、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?若 有,其期間及金額為何?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:受補助 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請書函等,請劃線標記)。 ⒋應提出以債務人為「要保人」、「被保險人」之「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」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說明投保內容,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 額,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。
⒌債務人稱須扶養母親林貴枝,應提出林貴枝之親屬系統表,並 陳報各扶養義務人間分攤林貴枝扶養費用即分攤之比例及方式 為何。
⒍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上記載,債務人曾 參與前置協商後毀諾,應提出先前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 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(須釋明最大債權銀行完整名稱) ,並說明協商成立日期、還款條件、已償還金額為何。另債務 人亦須陳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 行協商條件有困難,例如失業、客觀收入減少、支出增加等情 事發生。且務必陳報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,該段時 間債務人從事何工作?及「毀諾」當時債務人之收入及支出情 形分別為何(例如失業、轉換工作薪資減少、醫療支出等), 此部分亦須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