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法字第10號
聲 請 人 莊孝盛
代 理 人 梁淑瑛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-1條准予增訂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 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變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 學院基金會之董事長,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12月3日報經 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,並經本院核准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(登記簿第28冊、第1頁、第421號)。茲因業務需要,經第 8屆第11次董事會議決議,增訂捐助章程第4-1條(詳如附件 所示),業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准予備查。爰依民法第62條 、第63條規定,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財團法 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、捐助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、第8屆第11次董事會112年4月10日簽 到簿及會議紀錄、法人登記證書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本院審 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會之 董事長,自屬利害關係人;其聲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所示,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不違背,且與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;另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 令之規範,業經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,有 該局112年11月14日南市民宗字第1121502052號函在卷可稽 。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,於法相符,應予 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