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3年度,9號
TNDV,113,司拍,9,2024022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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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9號
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

相 對 人 蔡仲俊蔡宗財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蔡宗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分 期付款買賣、附條件買賣、租賃、保證、墊款、票據及應 收帳款收買業務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,設定 新臺幣(下同)1,56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7月18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嗣相對人蔡宗財於民國(下同)111年7月18日簽發面額1,300 ,000元、到期日為112年11月21日之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 款。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,未獲支付任何款項,尚 欠本金1,300,000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 並提出本票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 約定事項等影本各1件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

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  
附表: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佳里區 新安段 1115 114.66 全部


附表(建物)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320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000○00號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2.33 50.08 32.13 124.54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.41 平方公尺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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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