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17號
聲 請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
相 對 人 呂怡瑾
債 務 人 施少迪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呂怡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債務 人施少迪對抵押權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,包括借款所負之債務,設定新臺幣(下同)7,200,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7月 7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 記在案。
㈡嗣債務人施少迪於111年7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6,000,000元 ,借款期限至141年7月11日止,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 償還。詎相對人自112年8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 欠本金共5,841,783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房 屋抵押貸款契約書、台北圓山郵局第458號存證信函、中
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、繳款紀錄等影本各1件、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。
三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附表:113年度司拍字第17號
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竹篙厝段 3724 881.00 10000分之172
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四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20834 臺南市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四樓之2 臺南市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 8層、鋼筋混凝土造、住家用 83.16 83.1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0.09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:竹篙厝段20867建號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178 共有部分:竹篙厝段20870建號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6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