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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23080號
TNDV,113,司執,23080,20240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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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3年度司執字第23080號
債 權 人 劉明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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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郭文豪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;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,同時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,本件並無應執行之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 又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,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參,揆諸上開說明,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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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