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7006號
TNDV,113,司執,17006,20240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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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7006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中分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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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
代 理 人 洪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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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黃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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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有所明文。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黃禹齊分別對第三人國泰綜合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、富銘有限公司之存款、薪資等金錢債權強 制執行,而該第三人設址分別於臺北市大安區、新北市五股 區,此為聲請人自承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 所在地之臺灣臺北、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又聲請人併請求向 勞工保險局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相對人之勞保、存 款等資料,亦應由該管轄法院為之。聲請人對執行標的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調查財產,自屬不合,爰依上揭 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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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銘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銘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