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6263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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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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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森源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
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
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
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
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3年2月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於111
年7月27日死亡,此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是債
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
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 記 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