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6263號
TNDV,113,司執,16263,20240206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6263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森源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 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3年2月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於111 年7月27日死亡,此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是債 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爰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 記 官 康紀媛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