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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247號
TNDV,113,司促,2247,202402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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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47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


債 務 人 郭智偉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元,及其中新臺
幣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,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
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
之書面約定者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民法第207條
,復有明文規定。
五、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向其辦理分期付款,約定每月一期共分
30期攤還,並簽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為憑,且約定
如未依約清償任一期之款項,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,
即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詎債務人自第16期起
即未依約清償,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尚未支付之分期價金42
,525元及遲延費875元合計共43,400元,及其中42,525元自1
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
萬分之4.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等語。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
期申請暨約定書所載,本件分期付款申請金額70,000元、每
期應繳金額(期付款)2,835元、分期總額(分期期數*期付款)
85,050元,還款及清償方式:依年金法計算,按月平均攤還
本息。是債務人每期應繳納之款項2,835元,顯已加計利息
。而債務人係自113年1月27日起未再按期付款,故其利息遲
付之時間尚不足一年,則債權人就已包括利息之未付期款再
請求加計算年息16%之利息,即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
有違。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,顯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
附記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
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
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
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
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
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
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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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