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922號
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
吳雅琳
被 告 王獻忠
王國懿
王俊傑
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
林仲豪律師
吳佳龍律師
被 告 王林彩雪
王怡文
王怡心
錢語希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
錢語謙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
兼
法定代理人 錢建榮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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