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7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雅勝
被上訴人即
即 被 告 楊崑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
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10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0,606元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 人,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稽。依前揭法條規定,自應裁定駁回 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