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673號
TNDV,112,訴,673,2024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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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673號
上 訴 人 鄭秀惠



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
被 上 訴人 吳棠敬



吳玉


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吳文芳

以上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67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005,4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,34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
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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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