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吳玉芳
王紹聰
邱王齡加
王櫻鶯
王建雄
王惜英
以上上訴人王吳玉芳等與被上訴人許瑞顯因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王吳玉芳等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
價額為新臺幣436,770元(計算式:4,500×97.06=436,770)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,1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陳玫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