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7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享仁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劉高明
陳永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
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,前經本 院以民國112年12月5日函通知上訴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, 該函已於同年月1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,上 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,有該函及送達證書、本院收費查詢 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,是其上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