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1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池加祥
池子柿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池加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
3年1月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24
2,550元(以本件所涉五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及面積計算之;訴字卷
第17-19、83、85頁)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0,062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
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彭蜀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