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
上 訴 人 徐吉光
徐吉亮
被 上 訴人 徐吉虹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吉虹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
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8,379元【計算式:27,400元(土地
公告現值)×(1,552.80+4.20)平方公尺(面積)×0.01561+2,429元
(房屋課稅現值)=668,379元】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,905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曾怡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