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142號
原 告 陳玉山
被 告 劉麗珠
李曉涵
李玉蛟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麗珠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之;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
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2第1項、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坐
落臺南市大內區大內段1545之6、1545之9、1545之11、1545之14
、1545之15、1545之16及1545之18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如附表1
所示),設定權利人為劉麗珠,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(下同)
30萬元之抵押權部分,因供擔保之土地價額為209萬3,167元(計
算式詳如附表1)大於債權額,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核
定為30萬元;其起訴請求塗銷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地號
土地(權利範圍如附表2所示),設定權利人為李曉涵,擔保債
權總金額最高限額60萬元之抵押權部分,因供擔保之土地價額為
97萬3,75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2)大於債權額,標的價額應以所
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60萬元;又起訴請求塗銷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
段0000○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如附表3所示),設定權利人為李
玉蛟,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108萬元之抵押權部分,因供擔
保之土地價額為97萬3,75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3)小於債權額,
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物核定為97萬3,750元。是以,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187萬3,750元【30萬元+60萬元+97萬3,750元=18
7萬3,75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,6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謝婷婷
附表1(權利人劉麗珠):
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(平方公尺) 公告土地現值 (新臺幣,元/平方公尺) 設定權利範圍 價 額 (新臺幣,元以下4捨5入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地號土地 1.00 9,500元 1/6 1,583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地號土地 20.00 9,500元 1/6 3萬1,667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地號土地 47.00 9,500元 1/6 7萬4,417元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地號土地 206.00 9,500元 1/3 65萬2,333元 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地號土地 205.00 9,500元 1/3 64萬9,167元 6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地號土地 205.00 9,500元 1/3 64萬9,167元 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地號土地 22.00 9,500元 1/6 3萬4,833元 價額合計 209萬3,167元
附表2(權利人李曉涵):
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(平方公尺) 公告土地現值 (新臺幣,元/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 額 (新臺幣)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地號土地 205.00 9,500元 1/2 97萬3,750元
附表3(權利人李玉蛟):
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(平方公尺) 公告土地現值 (新臺幣,元/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 額 (新臺幣)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地號土地 205.00 9,500元 1/2 97萬3,75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