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12年度,267號
TNDV,112,簡上,267,2024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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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簡上字第267號
上 訴 人 黎杏林

被 上訴人 陳清雲

邱立民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號 邱立梅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0樓之0
王俊榮
許雅嵐
楊光銀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楊光明

被 上訴人 甘信
詹志忠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詹志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
,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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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