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2年度,382號
TNDV,112,消債更,382,2024022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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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莊富元
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於民國112年2
月19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、㈤關於「;況聲請人名下……(第6頁第9行)」至「……在內之償債能力(第6頁第15行)」間之記載應予刪除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,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, 於裁定準用之。上開規定於更生之程序亦有準用,復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明定。
二、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王岫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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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