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可收養子女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2年度,255號
TNDV,112,司養聲,255,20240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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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55號
聲 請 人
即收養人 李青花
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曹育禎

關 係 人 曹淇峰

李青


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認可甲○○(女、民國59年10月5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收養乙○○(女、民國88年1月1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女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收養者之年齡,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。子女被收養 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 認可。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 不予收養之認可: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。㈡依其情形, 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。㈢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違反 收養目的。民法1073條第1項前段、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 、第1079條第1項、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收養人甲○○為被收養人乙○○之阿姨,經 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,收養人希望與被收養人經由收養程序 建立法律上真正親子關係,爰向法院聲請認可等語。三、經查: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阿姨與外甥之關係,且收養人長 被收養人20歲以上,兩造訂立收養契約書等情,有聲請人提 出之收養契約書、成年人出養同意書、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 ;並經收養人、被收養人、被收養人之父母到院陳述同意本 件收出養,收養人另陳述:「被收養人從出生開始,生母還 在坐月子的時候就由我與被收養人的祖母一起照顧她,在被 收養人成長的過程裡,我們的互動都很緊密,而且前二年她 已經在台南找到穩定工作,我們也一起共同生活了,我本身 未婚,也沒有孩子,跟被收養人的關係就像母女一樣。」等 語;而被收養人亦陳稱:「以前稱呼阿姨,之後可能可以稱



呼媽姨之類的,認為收養人對我很好,是一個可以跟我相互 陪伴的人。」等語,有本院113年2月16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 ,堪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成立收養關係之真意,並得 生父與生母之同意。
四、本院審酌收養人收養動機單純,且無其他情事可認違反收養 目的之重大情事,參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長期共同生活 、陪伴、互相照料之事實,雙方已建立宛如母女般之情感依 附關係,是本件收養符合必要性與正當性,自應予認可,並 自本裁定確定時起,溯及於民國112年12月16日簽訂收養書 面時發生效力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3 條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六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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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