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2年度,322號
TNDV,112,司拍,322,202402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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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拍字第322號
聲 請 人 江明財

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凱郁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係從屬於債權而存在,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, 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,而其債權及抵押權恒屬於同一人。故  債權人不得將其所享有之抵押權單獨讓與第三人,此乃抵押 權之從屬性使然(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參照)。另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為擔保其對第三人黃佳慧所負債務之 清償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(下同)4,500,000元之抵押權,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: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12年6月17日立約所負 之借款債務,清償日期:112年9月17日,經登記在案。詎相 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,尚欠本金4,500,000元,又第三人黃 佳慧於112年10月17日將上開抵押權讓與聲請人,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雖提出債務人與第三人黃佳慧訂立之借款契約 書影本,並未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,亦未陳明是否受讓抵 押債權,且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亦未提及債 權讓與一事,經本院於112年11月23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翌 日起7日內具狀陳報原債權人黃佳慧是否將112年6月17日之 借款債權讓與聲請人?若是,請提出債權讓與契約影本以及 將上開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影本。上開 通知已於112年11月27日送達聲請人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,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是依首開說明及規定,本 件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 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

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

  
附表: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32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溪南段 345 161.32 全部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溪南段 345-1 1.86 全部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溪南段 345-2 0.48 全部
附表(建物)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32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96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77.63 77.63 70.77 11.86 237.8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25.00 平方公尺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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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