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930號
上 訴 人 王寶鋒
王朝欽
王振義
王振生
王振榮
陳春梅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錫傳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
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。查本件上訴利益(即本件袋地所增價額)為新臺幣(下同)1,
6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,002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沈佩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