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
上 訴 人 大雍遠東城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賴契元
被 上 訴人 煥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煥能
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
複 代 理人 黃龍昌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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