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1916號
TNDV,110,訴,1916,2024020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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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916號
原 告 林柏旭
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裕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華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,並於預納後向本院提出繳費收據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。 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。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。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,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,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林明裕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遲未繳 納鑑價規費,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日內,逕向該鑑定人繳納鑑定規費,並向本院陳報 。逾期未繳納,本院將依法通知被告預納,若被告亦不為墊 支,本件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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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