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1609號
TNDV,109,訴,1609,20240219,7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60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蘇林慧

送達代收人 陳慈筠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 ○道○段000號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廖恒輝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
1月30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91,50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26,7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逕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珮君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