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199號
TNDM,113,附民,199,2024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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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
原 告 洪智翔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4樓
被 告 吳志富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簡字第73號),
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

法 官 孫淑玉

法 官 周紹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卓博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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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