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28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吳宜忠
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
之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2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吳宜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有期徒刑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吳宜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(詳如附表所載)。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 ,認為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,於以書面詢問受刑人意見後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