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應執行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268號
TNDM,113,聲,268,2024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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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26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文瑞
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邱文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邱文瑞因犯竊盜等案件,先後經 判決確定(如附表所載),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,依刑法 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,應定其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。二、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 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,受刑人所 犯為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)罪二種犯罪類型,二類犯罪犯罪時間各自相近、行為態樣 相同及所侵害法益、各罪獨立性,及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 及時間、空間之密接程度,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 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,並考量行為人復 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,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陳慧玲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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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