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應執行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253號
TNDM,113,聲,253,2024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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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25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簡信吉
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0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簡信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簡信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(引用附件受刑人簡信吉定應執行 刑案件一覽表),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 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又數罪併罰,有二裁 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刑法第 50條、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 規定,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,其 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,亦適用之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;定其應執行刑 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,刑法第41條第8項、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, 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,並非概無拘束。依據法律之 具體規定,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,為外部性 界限;而法院為裁判時,應考量法律之目的,及法律秩序之 理念所在者,為內部性界限。法院為裁判時,二者均不得有 所踰越。在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,定其應執行之刑時,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,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00號裁定意旨 參照)。
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。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本



院審核案卷無誤,認其聲請為正當,並經本院予受刑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,受刑人表示其無意見,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 1份在卷可參。本院審酌各罪之犯罪時間、犯罪之同質性以 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,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 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,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意萱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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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