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3年度,54號
TNDM,113,易,54,20240205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易字第54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中信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2年度毒偵字第2779號),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本院
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並判決如下:
主 文
林中信施用第一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柒月。扣案之針筒壹支及殘渣袋壹個,均沒收之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被告林中信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,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,其於本院 審理中,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依法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,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,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合先敘明。二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就證據部分增列:「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之自白(見院卷第42、45頁)」外,餘均引用起訴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
三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。被告持有海洛因以施用,其持有之低度行為,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又被告前因施用毒 品案件,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,與另犯恐嚇取 財(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)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,於民國109年6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,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、刑事裁定各1份及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按,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,為累犯,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為施用毒 品罪,竟再犯施用毒品罪,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,自我控 管之能力欠缺,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,加重其刑。
四、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,仍未認清毒品戕害身心之惡,而再犯本案,顯然欠缺戒除 毒癮之決心,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 ,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,及其犯後坦承犯 行,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,未婚、無子女,務農 、種植菱角,收入普通,現與父母親同住,需撫養父母親(



見院卷第45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五、扣案之針筒1支及殘渣袋1個,均為被告所有,供其施用第一 級毒品所用之物,業據被告供陳在卷(見警卷第2頁,院卷 第44頁)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宣告沒收之 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310條之2、第454條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7條第1項規定、第38條第2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提起公訴,檢察官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歐慧琪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附件:
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112年度毒偵字第2779號
  被   告 林中信 ○ 00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犯罪事實
一、林中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毒 聲字第81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,於民國111年 3月18日釋放,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4號不 起訴處分確定。詎其仍未戒除毒癮,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之犯意,於前揭釋放日3年內之112年11月17日10時許, 在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○00號前之路旁,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 加水後注射入體之方式,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。嗣於



同日10時20分許,在上址地點,為警巡邏時發現其倒臥路旁 而將其送醫治療,並查獲其所有之針筒1支、殘渣袋1個,經 醫院對其施以急救及採檢尿液後,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,始 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臺南市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中信於警詢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、地,以上開方式,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。 2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、一般尿液檢驗單各1紙 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。 3 臺南市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、現場暨扣押物照片9張 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嫌。至扣案之針筒1支、殘渣袋1個等物,均為被 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,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 沒收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此 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檢 察 官 王 聖 豪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書 記 官 王 可 清
(本院按下略)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