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鎮州
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0年度毒偵字第2
523號),聲請專科沒收(112年度聲沒字第678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均沒收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︰被告蔡鎮州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,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 523號為緩起訴處分,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 10年度上職議字第3976號駁回再議確定。該案為警查獲如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,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。
二、按供犯罪所用之物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之。刑法第 38條第2項之物,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 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,得單獨宣告沒收。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、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:本件扣案如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,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,業 據被告供明在卷(警卷第4頁),依首揭說明,均應予宣告 沒收。
三、依刑法第40條第3項、第38條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陳慧玲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附表:
編號 品 名 數量 備 註 1 針筒 2支 2 殘渣袋 4個 3 塑膠吸管 1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