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附民字,112年度,188號
TNDM,112,交附民,188,20240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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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8號
原 告 葉葦甯
葉博偉
林足蔭
被 告 買柏凱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(112年度交訴字第191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。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 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揆諸上揭規定,爰將本案移送本 院民事庭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
法 官 蕭雅毓
法 官 鄭銘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侯儀偵
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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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