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40號
聲 請 人 張林蘭(即張彥輝之繼承人)
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
張欽鋒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02號裁 定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 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-0 1 500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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