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311號
TPDV,113,除,311,20240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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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11號
聲 請 人 陳吉盛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3 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 第1930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3 年2 月16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。而聲請人於113 年2 月16日上午向本院聲 請除權判決時,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 未屆滿(應至同年2 月16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),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-D0-00-0000000 1 1116.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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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