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84號
聲 請 人 鄭基良
代 理 人 王堉苓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38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
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2年8月18日 9,425元 RA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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