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39號
聲 請 人 陳勇全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08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,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 113年1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俊霖
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239號 發行公司: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: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3-D0-00-0000000 1 50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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