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233號
TPDV,113,除,233,2024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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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33號
聲 請 人 陳俊霖(即陳汝梵之繼承人)

陳思儒(即陳汝梵之繼承人)

兼 上 二人
代 理 人 陳鏗年(即陳汝梵之繼承人)

指定送達地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0樓之0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64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劉士筠
附表: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:
案號:113年度除字第233號 股別:明股
  發行公司: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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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