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33號
聲 請 人 陳俊霖(即陳汝梵之繼承人)
陳思儒(即陳汝梵之繼承人)
兼 上 二人
代 理 人 陳鏗年(即陳汝梵之繼承人)
指定送達地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0樓之0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64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士筠
附表:
附表:
案號:113年度除字第233號 股別:明股
發行公司: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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