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27號
聲 請 人 許瑞金
代 理 人 許毓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2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
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2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-00000000-0 1 116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-00000000-0 1 129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-00000000-0 1 71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000000-0 1 7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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