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15號
聲 請 人 朱家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14號裁 定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 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 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2年8月11日 10,800元 RA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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