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86號
聲 請 人 趙元山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34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屆滿(原期間屆 滿日113年1月13日及翌日為休息日,故以此日代之)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