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70號
聲 請 人 郭明彥(即康淑蕙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52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
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7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-00-NX-000000-0 1 6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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