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13號
聲 請 人 侯茂森(即侯丁悶之繼承人)
代 理 人 侯智元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
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02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
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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