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
原 告 張戴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茂樹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,5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,00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4萬3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薛德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