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
原 告 楊宗憲
被 告 曾序霖
曾忠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曾序霖住所地係在「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22樓 之1」,被告曾忠信住所地係在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號」 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依民事 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