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862號
原 告 韋萱
訴訟代理人 柯一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宙織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
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
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
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聲明為:先位:確認被告民國113年1月31日股東
臨時會第一案決議(下稱系爭決議),無效。備位:系爭決
議,應予撤銷等語,本件性質核屬財產權訴訟,是本件訴訟
標的之價額,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
之。依原告主張,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之目的均係
在使被告公司免於虧損情況下依系爭決議內容支付報酬新臺
幣(下同)199萬9,698元予公司負責人,避免公司和股東權
益受損,則原告因系爭決議無效或撤銷後所得獲得之客觀利
益即為上開金額,爰據此核算為原告先位、備位聲明之訴訟
標的金額,又先位、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均相同,備位聲
明部分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199萬9,6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,扣除原告已
繳裁判費6,390元,原告尚應補繳1萬4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斐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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