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48號
原 告 彭建銘
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236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76元,扣除原告已繳
納200元,應補繳13,0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陳玉瓊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