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59號
TPDV,113,補,59,20240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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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9號
原 告 陳建成
被 告 陳恩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其為債務人高逸翔公證擔保新臺幣(
下同)100萬元、本票擔保50萬元等2筆債務不存在,本院111年
度司執字第8930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(經併入本院1
11年度司執字第72513號執行)之強制執行扣薪程序應予撤銷,
並歸還已扣薪資總額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林霈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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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